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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艳莉与赵保国、黄光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艳莉,赵保国,黄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余艳莉。被执行人赵保国。被执行人黄光菊。申请执行人余艳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公证处于2007年7月4日制发的(2007)鄂烈山证字第48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币种,数额、还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公证处(2007)鄂烈山证字第489号公证书,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