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4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仕荣与何国平、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仕荣,何国平,陈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4493号申请执行人:王仕荣。被执行人:何国平,被执行人:陈建伟。申请执行人王仕荣与被执行人何国平、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应履行209150元,执行费3037.25元。现申请人王仕荣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36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