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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綦家福与方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家福,方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000号申请执行人綦家福。被执行人方镇。申请执行人綦家福与被执行人方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