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綦家福与方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家福,方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000号申请执行人綦家福。被执行人方镇。申请执行人綦家福与被执行人方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