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马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陶永周与被告陶永林、陶永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永周,陶永林,陶永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陶永周。委托代理人邓文杰、赵影武,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陶永林。被告陶永兴。委托代理人杨家立,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永周与被告陶永林、陶永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永周以另寻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永周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陶永周负担。审判员 梁春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发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