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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马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陶永周与被告陶永林、陶永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永周,陶永林,陶永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陶永周。委托代理人邓文杰、赵影武,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陶永林。被告陶永兴。委托代理人杨家立,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永周与被告陶永林、陶永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永周以另寻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永周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陶永周负担。审判员  梁春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发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