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琪程与蒋法鸿、唐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程,蒋法鸿,唐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王琪程,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文志同,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法鸿,男,生于1988年6月20日,汉族。被告唐利,女,生于1985年2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程诉被告蒋法鸿、唐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琪程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琪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王琪程负担。审 判 长 毛光明人民陪审员 周晓斌人民陪审员 夏崇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向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