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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恒林与安图县瑞枫民族铸造钢材改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恒林,安图县瑞枫民族铸造钢材改制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92号?原告:陈恒林,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安图县瑞枫民族铸造钢材改制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石门镇。法定代表人:张焕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恒林诉被告安图县瑞枫民族铸造钢材改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恒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恒林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恒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陈恒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征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阚兆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