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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余执民字第28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支行与万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支行,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余执民字第28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支行。代表人:周敏。被执行人:万春,职业不明。本院(2012)甬余民执字第2862首轮查封了万春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佳汇景苑7幢505室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现该房产本院已处置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万春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佳汇景苑7幢505室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余国用(2008)第0967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多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