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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冰梅、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岩,马冰梅,王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41号原告:马红岩,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冰梅,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永军,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岩与被告马冰梅、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岩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冰梅、王永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红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岩撤回对被告马冰梅、王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红岩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