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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少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少民初字第82号原告谢某,粮农。被告张某,粮农。原告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经与被告相互联系沟通,双方已和好,共同在外打工并生活在一起。原告遂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重归于好,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为此而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孟昭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欧阳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