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冉茂程诉被告李显洲、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冉茂程,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7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双凤,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敏,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显洲,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5日。被告杨静,女,汉族,生于1983年5月4日。原告冉茂程诉被告李显洲、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茂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00元,减半收取15200元,由原告冉茂程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雷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