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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妙真与陈渊博、袁向青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妙真,陈渊博,袁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640号原告吴妙真,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A)。委托代理人游晓芳、黄清枝,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渊博,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苏纹,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向青,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吴妙真与被告陈渊博、袁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妙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陈渊博、袁向青名下价值人民币200万元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原告吴妙真自愿提供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闽A×××××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闽A×××××小型轿车;担保人马霖霖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185号高佳苑一期8#楼204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06463**号)以及其购买并已预告登记的位于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88号闽侯世茂滨江新城45#楼109单元的房产(预告登记证号:侯房预YR字第1303817号),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妙真申请对被告陈渊博、袁向青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渊博、袁向青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200万元;二、查封原告吴妙真名下的车牌号为闽A×××××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闽A×××××小型轿车;三、查封担保人马霖霖名下的以下房产:1.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185号高佳苑一期8#楼204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06463**号);2.购买并已预告登记的位于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88号闽侯世茂滨江新城45#楼109单元的房产(预告登记证号:侯房预YR字第130381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智远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敏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