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鹏与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49号原告张鹏。被告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高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