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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慧群与林文忠、广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群,林文忠,广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李慧群。被申请人林文忠,广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广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城县六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文忠。申请人李慧群因与被申请人林文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李慧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何全申请,要求冻结广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在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的贷款基本账户的存款3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慧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广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在柳城县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基本账户的存款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黎明审 判 员  韦永禄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兰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