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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万凤财与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凤财,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432号原告:万凤财,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5-1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4006-9。法定代表人:邹亦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凤财与被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凤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万凤财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Ο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