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商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张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张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2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负责人傅爱民。委托代理人朱海清、龚维贵。被告张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告张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兵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