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牛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赵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