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牛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赵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