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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邓小花与匡安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花,匡安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180号原告邓小花,女,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易森勇,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匡安超,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大桥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375-7。负责人霍之军,系忠县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花与被告匡安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小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花撤回对被告匡安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昌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石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