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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翼智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卓翼智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79号原告深圳市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1。法定代表人杨平。委托代理人钟山,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卓翼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22。法定代表人夏传武。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通知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6061元,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费,亦未向本院立案庭提交诉讼费减免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亦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本案应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邹哲华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