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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林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