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汤才保与张金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才保,张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833号申请执行人汤才保。被执行人张金喜。汤才保与张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张金喜应偿还汤才保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99500元,合计399500元。由张金喜于2015年4月9日前、同年8月9日前各偿还汤才保15000元、同年12月9日前偿还汤才保20000元;于2016年3月9日前、同年6月9日前、同年9月9日前、同年12月9日前各偿还汤才保30000元;于2017年3月9日前、同年6月9日前、同年9月9日前、同年12月9日前各偿还汤才保50000元;余款29500元由张金喜于2017年3月9日前还清;二、如张金喜有一期��按约履行,则汤才保可按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自2011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65%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时应扣除张金喜已给付部分;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张金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汤才保与被执行人张金喜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该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俊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