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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某、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钟某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8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钟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圳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柏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洁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钟某及辩护人何圳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与钟某驾驶合伙购买的木制渔船,携带蓄电池、电线、升压器等电鱼设备,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水道嘉常菜饭店对开水域至陈村镇自来水厂对开河段内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当晚,民警在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合成南涌水闸附近抓获被告人吴某与钟某,当场起获相关作案工具以及捕捞所得的水产品144.5斤。经广东省渔政总队顺德大队证实,上述水域属于珠江水域禁渔区,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钟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吴某、钟某的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广东省渔政总队顺德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鱼期制度的通告,辨认、指认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钟某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相应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的前提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钟某系初犯,无前科;2.被告人钟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归案后被告人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告人钟某是从犯;5.被告人钟某身体有病,家庭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钟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吴某、钟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吴某、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所提的上述辩护意见除第4、5点因与事实不符或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外,其他各点辩护意见均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二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缓刑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二、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丁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杨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5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