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乃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48号罪犯刘乃生。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30日作出(2000)梧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刘乃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0日以(2000)桂刑复字第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03年2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不变。2005年8月27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不变。2007年5月、2010年8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三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刘乃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乃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5.51分。刘乃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乃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