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润龙与李润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龙,李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李润龙。被执行人李润松。申请执行人李润龙与被执行人李润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123500元及利息、受理费2770元,并承担执行费1794.05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韦鸿翰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姚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