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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谭进福与广州市港大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雅煌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5379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港大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首层部份)01、(二层部份)自编02、三层全层。法定代表人:曾务英。委托代理人:谢家虎,系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雅煌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进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门县。上诉人广州市港大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港大百货”)、广州市雅煌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雅煌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进福在原审诉请判决:1、判令港大百货退还货款368元;雅煌公司依法三倍赔偿1104元;2、本案诉讼费由港大百货、雅煌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谭进福在港大百货购买了1张“温暖驼绒被”,花费368元,该产品外包装标示“100%精品驼绒被”,吊牌标示“填充物:50%驼绒50%涤纶”、“执行标准:GB18383-2007”、“安全类别:GB18401-2003B类”。涉案产品为雅煌公司生产。2011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代替GB18401-2003。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纺织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谭进福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收据、电脑小票、涉案产品及包装。经质证,雅煌公司确认涉案产品为其生产,但认为涉案产品包装标示的“100%精品驼绒被”不是指成分100%都是驼绒,产品的成分在吊牌上标示的很清楚,这里的100%指的是精品而非驼绒含量,我司生产的产品高于最高标准,而且是出口产品,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也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雅煌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涉案产品符合GB18401-2010。上述事实有收据、电脑小票、产品、产品包装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谭进福在港大百货购买了“温暖驼绒被”1张,并支付了368元,双方买卖关系成立。首先,涉案产品标示采用的安全类别为GB18401-2003B类,GB18401-2003早已被GB18401-2010代替,消费者有合理怀疑涉案产品不符合GB18401-2010,雅煌公司主张涉案产品符合GB18401-2010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港大百货、雅煌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证实涉案产品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涉案产品的驼绒含量为50%,而包装却标示“100%精品驼绒被”,易引消费者误解为100%驼绒含量的驼绒被。综上,港大百货、雅煌公司销售、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标示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该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谭进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港大百货退还货款,雅煌公司赔偿三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港大百货经原审法院传票依法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参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港大百货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谭进福货款368元,谭进福同时退回涉案产品“温暖驼绒被”一张给港大百货,如谭进福届时不能退回,则以368元每张的价格折抵港大百货的应退货款;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雅煌公司赔偿谭进福1104元;三、驳回谭进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雅煌公司负担。判后,港大百货、雅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涉案产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由于疏忽大意印错了标准,一审单凭包装标示“安全类别:GB18401-2003B类”认定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缺乏依据。二、涉案产品没有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也超出法定退货期限,一审判决退货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包装上印有“100%精品驼绒被”是指被子中的驼绒100%是精品,而不应歪曲理解为成分100%是驼绒,吊牌也明确表示成分含量,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也不足以令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而作出错误购买的决定,因此不构成欺诈。四、涉案商品外包装是否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当事人可向行政部门主张。五、原审适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处理本案,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港大百货、雅煌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二、判决驳回谭进福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谭进福承担。谭进福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判决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即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商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消费者的合理预期,生产厂家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没有向消费者明示其商品未采用国家有效强制性标准的,显然属于对消费者的误导,应视为构成欺诈。涉案产品标识采用的安全类别是GB18401-2003B类,而该标准已被GB18401-2010代替,且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纺织产品,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据此,原审认定本案构成欺诈,理据充分,并无不当。此外,在涉案产品的驼绒含量为50%的情况下,其包装标示“100%精品驼绒被”,按照日常经验理解,该标识也容易让消费者误解为驼绒被的驼绒含量是100%,而并非被子中的驼绒100%是精品,该情节也明显构成欺诈。关于退货的问题,因本案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因欺诈而被撤销后的处理规则,谭进福请求退还货款,于法有据,原审判决退货退款,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确认。综上所述,本院对港大百货、雅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港大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雅煌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官 健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俊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