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秀芹诉被告尚亚娟、尚德君马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芹,尚亚娟,尚德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841号原告:张秀芹,女,汉族,1954年2月22日出生。住址,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大营盘村**号。被告:尚亚娟被告:尚德君。原告张秀芹诉被告尚亚娟、尚德君马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畅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