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月诉被告谷某某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月,谷某某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雷 某 某 月 诉 被 告 谷 某 某 业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的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822号原告雷某某月,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谷某某业,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受理原雷某某月诉被谷某某业离婚纠纷一案,原雷某某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雷某某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雷某某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烨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