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千商初字第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佳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华之建精密模配有限公司、昆山华锦建精密模配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佳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华之建精密模配有限公司,昆山华锦建精密模配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商初字第0196号原告张家港市佳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银苑东路。法定代表人于成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群相,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华之建精密模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锦景商业中心63号。法定代表人朱开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昆山华锦建精密模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南湾村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开峰,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家港市佳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华之建精密模配有限公司、昆山华锦建精密模配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港市佳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佳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佳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成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