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姜小明、姜成洪与边文祥、郑金木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明,姜成洪,边文祥,郑金木,彭留根,陈鑫泉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924号原告:姜小明。原告:姜成洪。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美笑。被告:边文祥。委托代理人:颜晓颖。被告:郑金木。被告:彭留根。被告:陈鑫泉。本院受理原告姜小明、姜成洪诉被告边文祥、郑金木、彭留根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小明、姜成洪申请追加陈鑫泉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姜小明、姜成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小明、姜成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小明、姜成洪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姜小明、姜成洪负担。退还原告姜小明、姜成洪3575元。审 判 长 朱旭东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朱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韩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