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岚申请执行余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岚,余德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32-1号申请人陈岚,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余德勤,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本院在办理陈岚申请执行余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大民保字第2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勤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金碧城陶然庭5-1-101号房屋、被执行人余德勤、董莉萍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东街5-22-15、5-22-16号房权证号监证1669400、监共014786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余德勤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金碧城陶然庭5-1-101号房权证号为2011052**,被执行人余德勤、董莉萍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东街5-22-15、5-22-16号房权证号监证1669400、监共0147867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鸣执行员 陈 利执行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新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