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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6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X与郝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郝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623号原告李X,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骋,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X,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宝龙,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X与被告郝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汉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骋,被告郝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宝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诉称:我与被告郝X于2010年底在网上认识,201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郝X经常因家庭琐事与我争吵。2015年5月,我们分居。我与郝X因感情基础差,又长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郝X扶养,我每个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郝X辩称,我同意离婚,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不同意子女扶养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与被告郝X自行通过网络相识,后于201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后于2013年9月26日生育一男孩李X2。双方婚后用男方婚前购买房屋置换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龙南里X号楼X层6门X号(以下简称X号房屋),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该房屋登记在李X名下,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朝字第11562**号。双方婚后以旧车置换的方式购买了大众牌小轿车一辆,该车辆登记在郝X名下,现由郝X使用。庭审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X号房屋归李X所有,小轿车归郝X所有,李X给付郝X房屋折价款15万元。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现已分居,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X与郝X均表示无力抚养孩子,李X称每月工资4300元,郝X称每月工资4800元,郝X当庭表示愿意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李X2现随李X共同生活,其户籍也在朝阳区。郝X同意离婚,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就子女抚养问题李X与郝X各持己见,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行驶证、庭前调解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李X与被告郝X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李X起诉要求离婚,郝X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主张无力抚养孩子,对子女抚养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在此对双方当事人予以批评,但从双方实际抚养子女的条件考虑,现李X系国家公务员,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自己独立住房,亦有辅导子女功课的能力,且双方分居期间,孩子亦一直随李X共同生活,孩子的户籍也随李X的父亲在北京市朝阳区。故从稳定孩子的生活环境及孩子的身体、身心健康成长以及以后受教育的优越条件考虑,双方所生之子李X2由李X抚养为宜,郝X应负担李X2必要的抚育费用,对于抚育费的具体数额,李X主张如孩子随郝X共同生活其每月支付1000元,郝X主张如孩子随李X共同生活其支付1500元,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X与被告郝X离婚;二、婚生男孩李X2由原告李X抚养,被告郝X自二○一五年十月起至李X2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给付李X2抚育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每月五日前执行清;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龙南里X号楼X层X门X号楼房一套归原告李X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李X负责偿还,原告李X给付被告郝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四、大众牌小轿车一辆X归被告郝X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X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郝X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汉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