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伍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925号原告伍某甲。被告胡某。原告伍某甲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甲、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伍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双方谈婚、结婚、生育子女的情况是事实,如果原告能一次性给付被告抚育婚生女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的标准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后被告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伍某乙。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登记处理表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与否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有一女。双方因性格不合曾发生过争吵,由于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解决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响;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需要理性地处理家庭问题。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双方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大事,增强责任感和家庭意识,相互理解,彼此关爱和包容,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双方是能够消除隔阂并和睦生活的。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应就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证据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伍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伍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