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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临民一初字第0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张海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临民一初字第03336号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573437-6。法定代表人:王国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项杰,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刚,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4元,减半收取29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旭丽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