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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197号原告唐某某,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二。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