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197号原告唐某某,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二。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