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老西门小丁不锈钢门窗经营部与张永生、张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老西门小丁不锈钢门窗经营部,张永生,张学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602号原告:怀远县老西门小丁不锈钢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营者丁润义,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永生,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张学刚,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老西门小丁不锈钢门窗经营部与被告张永生、张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老西门小丁不锈钢门窗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张永生、张学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