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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与张洋海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373号被执行人张洋海,男。关于执行张洋海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洋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洋海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3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