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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环宇铝业有限公司、陈鹏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环宇铝业有限公司,陈鹏,胡玉萍,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10-2号原告: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王根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启虎,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环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玉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鹏,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环宇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胡玉萍,安徽环宇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学松,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罗燕,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安徽环宇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权证字号分别为201300003159、201300003160、201300003960、201300003961、201500000232的房产各一套。现因原告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环宇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环宇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权证字号分别为201300003159、201300003160、201300003960、201300003961、201500000232的房产各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