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裴檩与张培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裴檩,张培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634号原告:孙裴檩。被告:张培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裴檩与被告张培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裴檩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瑜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