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03号原告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常荣,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静,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保成,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建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苟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