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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玲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784号申请执行人周玲。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陈金炆,系该学院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周玲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在金���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