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吕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784号原告吕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佟秀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