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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周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潘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明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