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453号原告: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国际城17号楼1单元1层05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建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女,该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被告:陈强,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凌琛琛(系被告之妻),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东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雅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