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立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西锐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锐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立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锐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建昌西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5846792—9。法定代表人淦初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北京东路1463号精英汇2号楼306室,组织机构代码:78146329—3。法定代表人陈瑜安,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西锐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江西省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中级法院管辖,包括诉讼标的额2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南昌市,且诉讼请求为271万元,应当由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锐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起诉,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合计271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江西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71.6758万元,低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标准,一审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西锐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江西锐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薇薇审 判 员 曹 琛代理审判员 黄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