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孙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孙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26号原告李晓东。被告孙传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孙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学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