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园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园民初字第7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石亮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王海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其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