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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园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园民初字第7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石亮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王海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其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