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福利与陈丽波、王帅、王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利,陈丽波,王帅,王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635号原告:王福利,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陈丽波,女,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王帅,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王印,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原告王福利与被告陈丽波、王帅、王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利及被告陈丽波、王帅、王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福利诉称:陈丽波系王会良(已故)妻子,王帅系王会良、陈丽波长子,王印系王会良、陈丽波次子。2013年5月19日,王会良自王福利处借款23000元,称盖沙场房子、修道付材料费所用,并为王福利出具借据,约定2014年4月1日还款,同时约定了逾期不还时给付利息的计息方式及计息起始时间。还款期限届满后,经王福利多次催要,王会良未能偿还借款。2015年春,王会良去世,王福利与陈丽波、王帅进行了联系,二人表示不愿偿还该欠款。王福利认为,该欠款是王会良生前与陈丽波的夫妻共同债务,王会良去世后,陈丽波、王帅、王印作为王会良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偿还该笔债务,现将上述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偿还欠款23000元,并按月利率18%给付应计利息,利息自应给付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陈丽波、王帅、王印辩称:三人均不认识王福利,不知道其所称的债务存在,拒绝偿还该债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王会良因维修其在公主岭市二十家子镇南山村经营沙场的房子及道路,通过王晓光介绍,自王福利处借得23000元,借款时为王福利出具借据,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1日,逾期不还,则自2014年4月1日起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到期后,经王福利催要,王会良不能偿还借款。2015年1月5日,王会良去世,去世时有法定继承人陈丽波、王帅、王印。王会良生前与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有0005385、0005386两份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在惠民泽林地块获得两处面积分别为55.37平米的回迁楼房,并可获得62469元回迁补偿费用。陈丽波、王帅、王印均明确表示不放弃对王会良遗产的继承权利。此外,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公主岭农村信用社)2014年以来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70%左右,具体上浮比例视贷款额度、担保方式、贷款用途不同而不同。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王福利提交的王会良生前出具的借据、公主岭市二十家子镇南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时晓光出具的书面证实材料、本院依王福利申请调取的王会良生前与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书、本院依职权就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利率所做的调查记录及陈丽波、王帅、王印的在庭审中的陈述。王福利提交的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利率表因所盖印章为不良贷款清收事业部二部业务专用章,不能证明是何家银行出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王福利的起诉、举证及陈丽波、王帅、王印的答辩、质证,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分析评判如下:一、陈丽波、王帅、王印应就王会良生前所欠王福利的借款共同承担偿还本金23000元及逾期未还应计利息的责任。王会良生前自王福利处借款23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并在借据中对借款期限、逾期不还的利息计算方法均作出明确约定。该笔债务应视为王会良生前与陈丽波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时,陈丽波、王帅、王印作为王会良的遗产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放弃对王会良遗产的继承权,三人应当就该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23000元本金的应计利息如何确定。王会良生前为王福利出具的借据中明确约定23000元借款的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1日,逾期不还以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利息。经本院查证,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2014年以来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70%左右,具体上浮比例视贷款额度、担保方式、贷款用途不同而不同。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的贷款基准年利率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21日(共计235天)为6%,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8日(共计99天)为5.6%,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共计71天)为5.35%,2015年5月11日至本案审结时为5.1%。本院认定,王会良、王福利约定的逾期计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70%×2,及上述四个时段的逾期还款计息年利率分别为20.4%、19.04%、18.19%、17.34%,则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21日的逾期应计利息为3020.88(23000×20.4%×235/365)元,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逾期应计利息为1187.78(23000×19.04%×99/365)元,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的逾期应计利息为813.82(23000×18.19%×71/365)元,即王会良欠王福利23000元的逾期未还应计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共计5022.48(3020.88+1187.78+813.82)元,2015年5月1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未还应计利息以年利率17.34%计算。王福利要求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8%(折算为年利率为216%)计息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丽波、王帅、王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福利借款本金23000元、利息5022.48及本金为23000元、计息利率为年利率17.34%、计息期间为2015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应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福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陈丽波、王帅、王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