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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廖顺圣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顺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74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顺圣,无业。2014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派出所民警抓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顺圣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吟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顺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廖顺圣及卢梁虎、涂亦程、韩桥(均另案处理)四人在武穴市龙潭商贸城汇广网吧上网时遇见被害人姜某也在该网吧上网,后廖顺圣等四人将姜某带至网吧下面路边进行殴打,涂亦程以打姜某将自己手被打伤为由,要求姜某赔偿,并将姜某一部红色小米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701元)强行拿走,且让姜某给其打一张1000元的欠条,要求姜某第二天带钱取欠条。2014年10月18日,被害人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1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派出所民警在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东庄村东庄路80弄1号门口排查时将被告人廖顺圣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廖顺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陈述;同案人卢梁虎的供述;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蒲州派出所归案经过;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武价鉴字(2014)087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廖顺圣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顺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顺圣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顺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菁审 判 员  钟 强人民陪审员  易雄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青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