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周文勇、魏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文勇,魏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128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阎会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阳、李瑞龙,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勇。被告魏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勇、魏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