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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周文勇、魏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文勇,魏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128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阎会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阳、李瑞龙,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勇。被告魏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勇、魏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