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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邓小林与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林,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邓小林,男,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法定代表人冯敏。本院在审理邓小林诉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雍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