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邓小林与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林,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邓小林,男,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法定代表人冯敏。本院在审理邓小林诉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雍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