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与黄正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黄正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740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沙区某镇某村。诉讼代表人杨文光,该合作社社长。被告黄正芳,女,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村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黄正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伟 关注公众号“”